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各該案件之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9 條》,教職員或其遺族申請退撫給與的案件,應由該案件的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來處理。這表示教職員或其遺族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且該主管機關會以書面的方式來作出行政處分的決定。具體的處分內容和程序可能根據個別案件而有所不同,需要進一步參考相關法規和行政規定。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各該案件之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各該案件之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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