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50條的內容,可以得到以下的解釋: 1. 本條例所定退撫給與的發放方式:根據該條第一款的規定,退撫給與一律採用金融機構直撥入帳的方式進行發放。一次退休金和首期月退休金在主管機關審定後,自退休生效日起發放。之後的月退休金根據統一作業的安排,每個月發放一次。但是,如果教職員選擇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發放,則按照其選擇的方式定期發放。資遣給與在主管機關審定後,於資遣生效日起發放。一次撫卹金在主管機關審定後發放。首期月撫卹金在主管機關審定後,自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發放。之後的月撫卹金和根據第四十三條所定的按遺族未成年子女人數每月額外發放的撫卹金則按照統一作業的安排,每個月發放一次。 2. 月退休金的定義: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月退休金指的是按照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和第二目的規定所領取的月退休金。 3. 由年金保險業發放月退休金的教職員: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的規定領取月退休金的教職員,則由其年金保險業定期發放。 4. 適用查驗及發放辦法:根據該條第四項的規定,關於退撫給與領受人資格的查驗、發放作業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則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參考資料: 《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本條例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一次退休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首期月退休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退休金,配合統一作業,每一個月發給一次。但教職員選擇按季或按半年或按年發給者,依其選擇方式定期發給。 二、資遣給與經主管機關審定後,於資遣生效日起發給。 三、一次撫卹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發給。 四、首期月撫卹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撫卹金,配合統一作業,每一個月發給一次。第四十三條所定按遺族未成年子女人數,每月加發之撫卹金,亦同。 前項第一款月退休金指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領取之月退休金。 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領取月退休金之教職員,由其年金保險之保險業定期發給。 本條例所定退撫給與之領受人資格之查驗、發放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本條例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一次退休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首期月退休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退休金,配合統一作業,每一個月發給一次。但教職員選擇按季或按半年或按年發給者,依其選擇方式定期發給。 二、資遣給與經主管機關審定後,於資遣生效日起發給。 三、一次撫卹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發給。 四、首期月撫卹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撫卹金,配合統一作業,每一個月發給一次。第四十三條所定按遺族未成年子女人數,每月加發之撫卹金,亦同。 前項第一款月退休金指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領取之月退休金。 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領取月退休金之教職員,由其年金保險之保險業定期發給。 本條例所定退撫給與之領受人資格之查驗、發放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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