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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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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同條第三項規定。
  2. 2.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3. 3.教職員死亡而無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亡故教職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學校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7 條」的內容進行釋義,並提供相關參考資料如下: 1.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當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時,有權代位領受的是領受人的子女。這意味著,即使領受人不再具有領受資格,他的子女仍然可以代替他們領受相應的退休資遣撫卹金。相關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7 條。 2. 根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教職員可以在生前預立遺囑,並在遺囑中指定某人領受撫卹金。遺囑可以確保教職員的意願得到落實,但是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卹金領受比率,不得低於他們原本有資格領取的比率。相關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7 條。 3. 當教職員死亡而沒有符合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遺族資格的人申請撫卹金時,教職員的繼承人可以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退還故教職員過去提繳的退撫儲金。如果沒有繼承人,則可以由原服務學校先行提領,用於處理喪葬事宜。相關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7 條。 以上釋義是根據提供的法條內容進行解讀,相關參考資料來自「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立法沿革 1

(1111216 制定)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同條第三項規定。   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教職員死亡而無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亡故教職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學校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

(1111216 制定)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同條第三項規定。   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教職員死亡而無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亡故教職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學校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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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7 條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