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投資選擇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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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管理機關得自行或委託金融機構建立線上專屬平台,提供本法所定得進行自主投資人員瞭解其個人風險屬性之評估及選擇投資標的組合。
- 2.基金管理機關或前項受託金融機構應為公務人員設立個人專戶及管理投資帳務,並定期以郵寄、電子傳輸或其他方式提供個人專戶投資報告,或置於線上專屬平台供公務人員及退撫給與領受人員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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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投資選擇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第 1 點,基金管理機關可自行或委託金融機構建立線上專屬平台,以提供公務人員進行自主投資時瞭解其個人風險屬性之評估及選擇投資標的組合。根據《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投資選擇實施辦法》,這項規定旨在讓公務人員能夠直接參與自己的投資決策,並藉由平台提供的資訊評估風險,以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組合。 對於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投資選擇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第 2 點,基金管理機關或受託金融機構應為公務人員設立個人專戶及管理投資帳務,並定期提供投資報告給公務人員及退撫給與領受人員查詢。根據《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投資選擇實施辦法》,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公務人員能夠清楚了解自己的投資狀況,並及時查詢相關資訊,以便做出適當的投資決策。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具體細節建議查閱最新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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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