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投資選擇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基金管理機關訂定實施計畫,應提供至少三類不同風險收益等級之投資標的組合置於線上專屬平台,其中應包括經基金管理機關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供公務人員運用選擇。
- 公務人員應按評估後之個人風險屬性選定其得選擇之投資標的組合;其未選定者,以基金管理機關訂定之人生週期型投資標的組合為運用選擇。
- 前項人生週期型投資標的組合,指基金管理機關依公務人員年齡配置不同風險屬性投資標的比率之組合。
- 基金管理機關應適時評估人生週期型投資標的組合之風險配置及年齡級距適當性;有調整必要時,應經基金管理機關首長核定,並報監理會備查。
- 基金管理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每年至少一次投資標的組合之轉換作業,及至少一次轉換手續費之優惠。
- 服務機關應於基金管理機關規定期限內,通知所屬公務人員辦理自主投資各項作業,並填復相關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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