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投資選擇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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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機關應定期檢視自主投資之投資標的組合及代為投資之投資標的組合績效表現,報監理會備查,並定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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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投資選擇實施辦法第7條,基金管理機關應定期檢視自主投資之投資標的組合及代為投資之投資標的組合績效表現,報監理會備查,並定期公告。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對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因此,基金管理機關應定期檢視投資組合表現並公告,是為了保障公務人員的退休儲金投資權益,而符合法規的要求。 參考資料來源: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 -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s03300380&engno=443&part_no=81&exp_id=19820330021&rand=0.0957171351201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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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