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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投資選擇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基金管理機關應即採取必要措施處理,並以書面通知監理會: 一、投資標的之財務或債信嚴重惡化。 二、投資標的被終止或清算。 三、其他與投資標的有關且影響投資權益之重大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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