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調解事務,由庭長或審判長、法官督同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法官助理辦理。 本要點所稱承辦人係指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法官助理。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 第2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