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調解事務,由庭長或審判長、法官督同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法官助理辦理。 本要點所稱承辦人係指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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