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及解任依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辦理。 調解委員之名冊應報司法院備查;解任時,亦同。 前項名冊應公告於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網站,並隨時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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