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院應依所需設置或增設調解室,以供調解之用。 調解室應放置必要之軟硬體設施,力求溫馨、舒適,並裝置警鈴或其他安全設備。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 第4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