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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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應依所需設置或增設調解室,以供調解之用。 調解室應放置必要之軟硬體設施,力求溫馨、舒適,並裝置警鈴或其他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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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四、本院應依所需設置或增設調解室,以供調解之用。 調解室應放置必要之軟硬體設施,力求溫馨、舒適,並裝置警鈴或其他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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