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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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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官就受理之事件,於當事人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而認有必要時,得命承辦人以簡速方式,徵詢當事人接受調解之意願。經當事人合意,不得將事件移付調解。 前項所稱簡速方式,指使用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科技設備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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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當事人名詞
  • 訴訟標的名詞
  • 名詞
  • 合意名詞
  • 所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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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5 條規定:「五、法官就受理之事件,於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而認有必要時,得命承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