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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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官就受理之事件,於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而認有必要時,得命承辦人以簡速方式,徵詢當事人接受調解之意願。非經當事人合意,不得將事件移付調解。 前項所稱簡速方式,指使用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科技設備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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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當事人名詞
- 訴訟標的名詞
- 非名詞
- 合意名詞
- 所稱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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