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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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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當事人合意行調解程序者,由法官就該調解事件選任合之調解委員,由承辦人通知當事人。但當事人對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合意選任調解委員者,得另行選任或依其合意選任之。 法官選任調解委員,應依調解事件類型、調解標的法律關係、爭議情形及調解委員特殊專知識、技能、工作經驗、生活經驗等為綜合考量。 選任之調解委員,不以一人為限,且得選任調解委員名冊以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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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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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事人名詞
  • 合意名詞
  • 名詞
  • 異議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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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6 條規定:「六、當事人合意行調解程序者,由法官就該調解事件選任適合之調解委員,由承辦人通知當事人。但當事人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