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調解委員選任後,由承辦人依調解委員及當事人同意之時間,辦理安排調解之相關事宜,並應使當事人有知悉調解委員之學經歷及專長等資料之機會。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 第7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