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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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解委員選任後,由承辦人依調解委員及當事人同意之時間,辦理安排調解之相關事宜,並應使當事人有知悉調解委員之學經歷及專長等資料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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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七、調解委員選任後,由承辦人依調解委員及當事人同意之時間,辦理安排調解之相關事宜,並應使當事人有知悉調解委員之學經歷及專長等資料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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