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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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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行之。 調解委員應本於良知及專確信,提出專業意見,分析程序上之利弊,以供當事人參考,並為當之勸導,促成當事人本於自由意願,互相讓步,成立調解。 調解委員就調解事件之法律專業知識不明瞭時,法官或承辦人得適時提供協助。 調解委員行調解時,應遵守法令行政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調解程序進行至相當程度而有成立之望,或有其他必要情形,調解委員得報請法官偕書記官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8 條的解釋,根據調解委員應本於良知及專業確信,提出專業意見,分析程序上之利弊,以供當事人參考,並為適當之勸導,促成當事人本於自由意願,互相讓步,成立調解的規定,調解委員在調解程序中應具有良好專業素養,提供專業意見並進行適當的勸導,以促成當事人自願互相讓步達成調解。同時,當調解委員對調解事件之法律專業知識不明瞭時,法官或承辦人得適時提供協助,這顯示了在調解程序中有必要時提供法律專業知識支援的情況。此外,調解委員在行調解時應遵守法令及行政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以保障調解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若調解程序進行至相當程度而有成立之望,或有其他必要情形,調解委員得報請法官偕書記官到場,這強調了在有必要情形下法官也應參與調解程序。在實際案例中,一個符合此條規定的例子是......(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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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8 條規定:「八、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行之。 調解委員應本於良知及專業確信,提出專業意見,分析程序上之利弊,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