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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行之。 調解委員應本於良知及專確信,提出專業意見,分析程序上之利弊,以供當事人參考,並為當之勸導,促成當事人本於自由意願,互相讓步,成立調解。 調解委員就調解事件之法律專業知識不明瞭時,法官或承辦人得適時提供協助。 調解委員行調解時,應遵守法令行政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調解程序進行至相當程度而有成立之望,或有其他必要情形,調解委員得報請法官偕書記官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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