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續行之調解期日,法官得委由調解委員定之。但當事人陳明無調解之意願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而不願繼續調解者,調解委員宜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報請法官處理,不宜逕定續行之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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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續行之調解期日,法官得委由調解委員定之。但當事人陳明無調解之意願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而不願繼續調解者,調解委員宜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報請法官處理,不宜逕定續行之調解期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