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九、續行之調解
期日
,法官得委由調解委員定之。但
當事人
陳明
無調解之意願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而不願繼續調解者,調解委員宜
記錄
調解不成立或報請法官處理,不宜逕定續行之調解期日。
找編章節
§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