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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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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當事人約定由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者,從其約定。 調解委員無法形成多數意見酌定調解條款時,應報請法官處理。 法官應依具體情形,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徵詢當事人同意後酌定調解條款。 (二)自行或委由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 (三)視為調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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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當事人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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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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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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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當事人約定由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者,從其約定。 調解委員無法形成多數意見酌定調解條款時,應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