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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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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事件移付調解後四個月內未成立調解者,除經當事人同意續行調解外,應即終結調解程序。當事人陳明無調解之意願、調解委員陳明調解無成立之望,或有事實足認當事人無調解意願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亦同。 前項經當事人同意續行調解者,法官得依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規定敘明理由,報請院長可延長調解辦案期限,每次延長以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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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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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事人名詞
  • 陳明名詞
  • 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法規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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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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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事件移付調解後四個月內未成立調解者,除經當事人同意續行調解外,應即終結調解程序。當事人陳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