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法院選任之調解委員於出席調解或行調解後,法院應依法發給日費、旅費,並酌支報酬。 發給調解委員日費、旅費時,應填具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一式二份,由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送總務科核發。 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之支給方式,適用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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