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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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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院選任之調解委員於出席調解或行調解後,法院應依法發給日費、旅費,並酌支報酬。 發給調解委員日費、旅費時,應填具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一式二份,由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送總務科核發。 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之支給方式,適用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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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報酬名詞
  • 核名詞
  • 適名詞
  •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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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14 條規定:「十四、法院選任之調解委員於出席調解或行調解後,法院應依法發給日費、旅費,並酌支報酬。 發給調解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