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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得依本法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案件: (一)人身侵害及性侵害案件: 1.故意犯罪致被害人死亡者。 2.故意犯罪致被害人身體遭受侵害達刑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定傷害程度,或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重大傷病項目者。3.故意犯罪致被害人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七條之罪。 (2)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 (二)性影像案件:犯刑法第二編第二十八章之一,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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