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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前點所列案件,法院於許可停止羈押時,或法院、法官於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得依職權或檢察官之聲請,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人身侵害及性侵害案件: 1.禁止對被害人、其配偶、二親等內親屬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 2.禁止對被害人、其配偶、二親等內親屬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3.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被害人、其配偶、二親等內親屬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4.禁止其他危害被害人、其配偶、二親等內親屬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之事項。 (二)性影像案件: 1.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事項。 2.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3.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 4.移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之性影像。 5.禁止其他危害被害人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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