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被告之原刑事案件受不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者,自確定時起,法院、法官所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失其效力。惟其非溯及失效,故被告於法院、法官所命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之有效期間內,因違背應遵守事項所生法律效果,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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