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故應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五條關於羈押期間之限制,並務須於每次期間屆滿前依法宣示或送達延長羈押之裁定,以保被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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