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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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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再執行羈押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故應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五條關於羈押期間之限制,並務須於每次期間屆滿前依法宣示送達延長羈押裁定,以保被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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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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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羈押名詞
  • 期間名詞
  • 第一百零八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宣示名詞
  • 送達名詞
  • 延長羈押名詞
  • 裁定名詞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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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規定:「二十一、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故應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