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禁止被告實施危害或恐嚇等行為,宜載明下列事項: (一)所保護對象之姓名、身分或其他足資特定人別之資訊。但屬依法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或有其他必要情形者,得使用代號或以其他適當方法表示之。 (二)所禁止實施之行為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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