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禁止被告無正當理由接近特定場所特定距離,宜載明下列事項: (一)足資特定該場所之資訊。但屬依法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或有其他必要情形者,得使用代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表示之。 (二)依據個案具體情況,酌定禁止接近該場所之特定距離。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十一、禁止被告無正當理由接近特定場所特定距離,宜載明下列事項: (一)足資特定該場所之資訊。但屬依法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或有其他必要情形者,得使用代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表示之。 (二)依據個案具體情況,酌定禁止接近該場所之特定距離。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