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禁止被告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宜載明下列事項: (一)關於性影像之特定,例如其影像類型、拍攝時間、地點、現存載具等。 (二)所禁止實施之行為態樣。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十二、禁止被告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宜載明下列事項: (一)關於性影像之特定,例如其影像類型、拍攝時間、地點、現存載具等。 (二)所禁止實施之行為態樣。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