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禁止被告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宜載明下列事項: (一)關於性影像之特定,例如其影像類型、拍攝時間、地點、現存載具等。 (二)所禁止實施之行為態樣。
根據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禁止被告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這項法條的目的是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和尊嚴,避免其性影像被再次散播或使用。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案件中,被告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將被害人的性影像上傳到網路上供人觀賞。根據這項法規,法院可以出具保護命令,禁止被告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的性影像,並且命令被告刪除或移除這些影像。這樣的措施有助於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和尊嚴,並避免影像的再次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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