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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禁止被告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宜載明下列事項: (一)關於性影像之特定,例如其影像類型、拍攝時間、地點、現存載具等。 (二)所禁止實施之行為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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