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院、法官得視案件進行情形或其他必要情事,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命被告應遵守事項。其延長期間每次為一年以下。
根據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法院、法官得視案件進行情形或其他必要情事,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命被告應遵守事項。其延長期間每次為一年以下。 舉例來說,根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若在緩起訴期間被告違背應遵守或履行的事項,檢察官可以依職權或依告訴人的聲請,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並繼續偵查或起訴。這正是法院根據案件進行情形或其他必要情事,依職權變更或撤銷被告應遵守事項的情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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