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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
  2. 業者應保存前項安全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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