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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0

  1. 1.者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業者登記名稱及個人資料來源。
  2. 2.業者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者,應立即停止利用,並周知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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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業者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業者登記名稱及個人資料來源。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