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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綜合商品零售者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對受託人為當之監督,並於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中,明確約定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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