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7 條
- 1.業者訂定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事項時,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 2.業者經定期檢視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至而無保存必要之個人資料,應予刪除、銷毀、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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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非名詞
- 適名詞
-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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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