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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者訂定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事項時,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2. 業者經定期檢視發現有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至而無保存必要之個人資料,應予刪除、銷毀、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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