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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綜合商品零售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四、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五、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六、設備安全管理。 七、資料安全機制。 八、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九、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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