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處務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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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監、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部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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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