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處務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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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動物保護政策、法規與動物福利白皮書之規劃、研擬及管理。 二、動物保護生命教育推廣、志工培訓與非營利性組織公私協力之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 三、動物保護行政人力專業職能培育與國際合作之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 四、遊蕩犬貓族群控制、數量調查、收容管理與動物保護園區之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 五、寵物繁殖、買賣、寄養、食品、新興產業等各事業之法規、管理與其消費者保護之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 六、動物福利與飼主責任促進之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 七、經濟動物生產、運輸、人道屠宰之動物福利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 八、動物科學應用人道管理與機構查核、實驗動物倫理、動物福利科學試驗研究之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動物展演管理之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動物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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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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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 公私協力名詞
- 業名詞
- 收容名詞
- 消費者保護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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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