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處務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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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畜牧政策、法規與中長程計畫之規劃、研擬及管理。 二、畜牧產業結構調整、友善環境、新興科技研發與技術引進方案、人才培育及訓練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三、養豬產業產銷及所需種畜、資材、加工與污染防治相關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四、草食及其他家畜產業產銷及所需種畜、資材、加工與污染防治相關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五、肉雞及蛋雞產業產銷及所需種禽、資材、加工與污染防治相關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六、水禽及其他家禽產業產銷及所需種禽、資材、加工與污染防治相關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七、畜牧場登記、畜牧類天然災害查報、救助、防災、復養輔導與相關保險規範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八、飼料與飼料添加物安全管理法令、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飼料輸入邊境查驗與風險管控之規劃、協調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畜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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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如何針對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
- 業名詞
- 復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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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