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處務規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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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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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處務規程第16條中,規定了本署處理業務時需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並根據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這意味著相關業務需要按照明確的分工逐級授權,以確保決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在「行政流程悉照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行政授權辦理」的文中,提及鄉公所相關人員對於申辯人不利證詞係自我保護心理,為推諉規避卸責的片面之詞。這個例子顯示了分層負責制度在處理業務時的具體應用。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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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