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辦事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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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機場檢疫站、桃園檢疫站及新竹檢疫站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之檢疫。 二、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檢疫違規及申訴案件之處理。 三、輸出入動植物檢疫案件之受理、發證及收費。 四、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屠宰場之管理及督導。 五、其他有關轄區內動植物健康及肉品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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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桃園機場檢疫站、桃園檢疫站及新竹檢疫站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之檢疫。 二、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檢疫違規及申訴案件之處理。 三、輸出入動植物檢疫案件之受理、發證及收費。 四、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屠宰場之管理及督導。 五、其他有關轄區內動植物健康及肉品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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