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辦事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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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健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輸出入植物檢疫之執行與植物檢疫相關文件之簽署及查核。 二、輸出入植物檢疫技術之研發與檢疫相關設施之查核及管理。 三、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違規及申訴案件之處理。 四、植物疫情資料之調查及應變處理。 五、農藥製造、販賣及使用之查核監督。 六、其他有關植物健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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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植物健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輸出入植物檢疫之執行與植物檢疫相關文件之簽署及查核。 二、輸出入植物檢疫技術之研發與檢疫相關設施之查核及管理。 三、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違規及申訴案件之處理。 四、植物疫情資料之調查及應變處理。 五、農藥製造、販賣及使用之查核監督。 六、其他有關植物健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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