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藝作物、果樹、蔬菜與花卉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農藝作物、果樹、蔬菜與花卉品種改良、栽培技術改進及逆境環境生產體系建立之研究。 三、農藝作物、果樹、蔬菜與花卉採收後處理、加工利用及貯運技術之開發研究。 四、農藝作物、果樹、蔬菜與花卉有害生物之調查、診斷鑑定、生態、防治技術及有益生物利用之研究。 五、園藝綠色照護、景觀造園技術及坡地植生管理之研究。 六、產業資訊與市場開發之研究及產業輔導。 七、其他有關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