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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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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品種改良、栽培技術改進及逆境環境生產體系建立之研究。 三、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採收後處理、加工利用及貯運技術之開發研究。 四、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有害生物之調查、診斷鑑定、生態、防治技術及有益生物利用之研究。 五、園藝綠色照護、景觀造園技術及坡地植生管理之研究。 六、產業資訊與市場開發之研究及產業輔導。 七、其他有關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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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鑑定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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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第 3 條規定:「各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農藝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