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為辦理環境特異性及農作物種類之農業試驗研究業務,特設各分所(以下簡稱各分所)。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6.29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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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所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或業務性質為原則。
各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品種改良、栽培技術改進及逆境環境生產體系建立之研究。
三、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採收後處理、加工利用及貯運技術之開發研究。
四、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有害生物之調查、診斷鑑定、生態、防治技術及有益生物利用之研究。
五、園藝綠色照護、景觀造園技術及坡地植生管理之研究。
六、產業資訊與市場開發之研究及產業輔導。
七、其他有關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各分所置分所長一人,副分所長一人,均為兼任。
- 各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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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6.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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