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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 異動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部農業試驗所為辦理環境特異性及農作物種類之農業試驗研究業務,特設各分所(以下簡稱各分所)。

各分所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或務性質為原則。

各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藝作物、果樹、蔬菜與花卉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農藝作物、果樹、蔬菜與花卉品種改良、栽培技術改進及逆境環境生產體系建立之研究。 三、農藝作物、果樹、蔬菜與花卉採收後處理、加工利用及貯運技術之開發研究。 四、農藝作物、果樹、蔬菜與花卉有害生物之調查、診斷鑑定、生態、防治技術及有益生物利用之研究。 五、園藝綠色照護、景觀造園技術及坡地植生管理之研究。 六、產資訊與市場開發之研究及產業輔導。 七、其他有關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各分所置分所長一人,兼任。

各分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核定

  1. 各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