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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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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中心董事、監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查證屬實,並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任職位者,由運動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2. 2.本中心執行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查證屬實,並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3. 3.本中心董事會知悉董事、監事有第一項之情事,或執行長有前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運動部得令本中心另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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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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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規
  • 經查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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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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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第 3 條規定:「本中心董事、監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查證屬實,並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