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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中心董事、監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查證屬實,並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任職位者,由教育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2. 本中心執行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查證屬實,並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3. 本中心董事會知悉董事、監事有第一項之情事,或執行長有前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教育部得令本中心另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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