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北區分所辦事細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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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北區分所(以下簡稱本分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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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北區分所(以下簡稱本分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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