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北區分所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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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長綜理分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所長襄助分所長處理分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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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分所長綜理分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所長襄助分所長處理分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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