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處務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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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水區治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林集水區防災治理之調查與規劃;國有林工程生態友善機制之推動及督導。 二、國有林集水區保育治理與林道維護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三、國有林集水區與林道災害緊急處理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林道管理與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之推動及督導。 五、國有林大規模土砂災害之防災及應變處理。 六、國有林集水區治理、林道維護與防災技術之研發、推廣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集水區治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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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