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處務規程

  • 異動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保育企劃組,分五科辦事。 二、保育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森林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四、森林產組,分四科辦事。 五、森林育樂組,分四科辦事。 六、集水區治理組,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保育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陸域生物多樣性保育、永續森林生態政策與施政計畫之擬訂、審議及評估。 二、國土棲地空間之策略規劃及整合;生態系服務之策略規劃、整合及其價值評估。 三、森林資源、森林與自然碳匯調查監測之規劃、推動及督導;航遙測影像於資源調查之發展及應用。 四、森林碳管理策略與公私協力之規劃、擬訂及推動。 五、國有林事區經營計畫之審議及督導。 六、保育與林業國際合作、國際公約與兩岸事務之規劃、整合及協調。 七、林業歷史之調查、紀錄及應用。 八、自然生態與資源調查資料庫之整合、流通及運用;資通安全與地理圖資倉儲事項之策劃、管理、推動及督導。 九、林業與自然保育相關法規之審議、研修及釋疑;訴願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之協辦。 十、其他有關保育企劃事項。

保育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自然資源保育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自然保護區、陸域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之劃設、指定、公告、廢止及變更;陸域有效保育地之規劃及推動。 三、陸域瀕危野生動物與植物保育之規劃及推動;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與珍貴稀有植物名錄之指定、公告、廢止及變更。 四、生態服務給付與友善生態生產之規劃及推動。 五、社區保育與其他棲地保育之規劃及推動;保育相關產與專業人員之輔導及推動。 六、原住民族相關森林與自然保育之策劃、協調及督導。 七、陸域野生物資源永續利用與管理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陸域野生動物輸出入之審及管理;陸域特定入侵種動物危害控制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九、自然保育研究與陸域野生動物救援及其醫療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保育管理事項。

森林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林地與森林資源之維護;法侵害及破壞之遏止。 二、國有林地產籍管理;國、公、私有林林地使用管制工作之執行及督導。 三、國有林地出租或撥用案件之審;國有出租造林地之管理。 四、國有林巡護管理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國有林地占用與竊取林產物案件防範措施之擬議、執行及督導。 六、森林火災防救策略與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及考核。 七、保安林生態系服務價值之維護、檢訂及監測;保安林公私協力參與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九、林與自然保育綜合性業務之推廣及行銷。 十、其他有關森林管理事項。

森林產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永續木竹資源之營造及多元林產業發展之輔導。 二、林木種原保存、育苗、造林、撫育之規劃、審及督導。 三、人工林、農地營林永續生產之規劃、協調、審核及督導。 四、林產業之人才培力、輔導、驗證管理及經濟分析;林下經濟、森林產物之研發。 五、國有林林產物之處分與在地居民採取利用之規劃及督導。 六、輔導獎勵造林相關法規之訂修、解釋、審核及督導。 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相關法規之訂修、解釋與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八、樹木保護相關法規之訂修、解釋、審核及督導。 九、林木生物危害防治相關業務之規劃、審核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森林產業事項。

森林育樂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森林遊憩體驗之優化;森林教育與療癒功能之深化;友善山林活動場域之營造。 二、森林育樂法規之訂修及解釋。 三、國家森林遊樂區、平地森林園區、林文化園區資源維護、規劃設置與營運管理之督導、執行及考。 四、自然教育中心、生態教育館規劃設置、營運管理、課程研發與宣導推廣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五、森林育樂場域設施、軌道相關工程之執行、考核及生態友善機制之推動。 六、森林育樂場域軌道設施營運管理與行車安全之審定、督導及執行。 七、自然步道規劃設置、經營管理與合作推廣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八、國家森林志願服務、環境解說、生態旅遊規劃與推動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九、其他有關森林育樂事項。

集水區治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林集水區防災治理之調查與規劃;國有林工程生態友善機制之推動及督導。 二、國有林集水區保育治理與林道維護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三、國有林集水區與林道災害緊急處理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林道管理與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之推動及督導。 五、國有林大規模土砂災害之防災及應變處理。 六、國有林集水區治理、林道維護與防災技術之研發、推廣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集水區治理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研考、出納、財務、採購、營繕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宿舍、公務車等財產之管理。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署處理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