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處務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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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陸域生物多樣性保育、永續森林生態政策與施政計畫之擬訂、審議及評估。 二、國土棲地空間之策略規劃及整合;生態系服務之策略規劃、整合及其價值評估。 三、森林資源、森林與自然碳匯調查監測之規劃、推動及督導;航遙測影像於資源調查之發展及應用。 四、森林碳管理策略與公私協力之規劃、擬訂及推動。 五、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之審議及督導。 六、保育與林業國際合作、國際公約與兩岸事務之規劃、整合及協調。 七、林業歷史之調查、紀錄及應用。 八、自然生態與資源調查資料庫之整合、流通及運用;資通安全與地理圖資倉儲事項之策劃、管理、推動及督導。 九、林業與自然保育相關法規之審議、研修及釋疑;訴願、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案件之協辦。 十、其他有關保育企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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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具體內容。
- 公私協力名詞
- 業名詞
- 訴願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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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