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處務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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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林地與森林資源之維護;非法侵害及破壞之遏止。 二、國有林地產籍管理;國、公、私有林林地使用管制工作之執行及督導。 三、國有林地出租或撥用案件之審核;國有出租造林地之管理。 四、國有林巡護管理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國有林地占用與竊取林產物案件防範措施之擬議、執行及督導。 六、森林火災防救策略與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及考核。 七、保安林生態系服務價值之維護、檢訂及監測;保安林公私協力參與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九、林業與自然保育綜合性業務之推廣及行銷。 十、其他有關森林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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