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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基金管理機關應以公開方式,就符合前二條規定之金融機構及投資顧問專機構所提送之計畫建議書評審選定之。
  2. 前項計畫建議書應載明事項,由基金管理機關訂定之。
  3. 第一項評審,應由基金管理機關指派人員及遴聘專家學者共計七人至九人組成評審小組為之;基金管理機關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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