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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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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投資顧問專機構投資標的組合建議之績效、風險控管、有無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基金管理機關於契約存續期間應每年進行考
  2. 2.基金管理機關於契約到期日前三個月內,經評估投資顧問專業機構其投資標的組合建議之績效與風險控管執行情形符合基金管理機關所定標準,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得不經第五條規定之評審程序與其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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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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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第 11 條規定:「投資顧問專業機構投資標的組合建議之績效、風險控管、有無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基金管理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