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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購置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之支出,申請用投資抵減,該等全新機器或設備應供自行使用,其安裝地點以公司自有或承租之我國境內生產場所或營處所為限。但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於我國境內特定處所,不在此限。
  2. 前項安裝地點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如有變動,公司應自行向稅捐徵機關申請備查。
  3. 第一項所稱購置,包括向他人購買、融資租賃取得、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並取得統一發票或進口報單、交貨文件等原始憑證及其相關付款證明文件。
  4. 前項所稱融資租賃取得,指公司承租機器或設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機器或設備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機器或設備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機器或設備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機器或設備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機器或設備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機器或設備已移轉附屬於該機器或設備所有權所有之風險及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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