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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同一課稅年度從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得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2. 前項用投資抵減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且應以稅捐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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