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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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中可以得知,公司從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的支出,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高達新臺幣三百萬元或者達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二以上者,可以按百分之二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在進行抵減的時候,需要減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舉例:公司在某一年度進行了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總金額達到了新臺幣四百萬元,其營業收入淨額為新臺幣兩百萬元。根據法條規定,這家公司可以按百分之二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抵減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百分之三十。在進行抵減時,需要減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 按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適名詞
- 稽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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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